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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法令轉知】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內政部函以,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第四點修正規定及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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