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
一、 | 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定於114年8月23日(六)舉行投票。 |
二、 | 查公民投票法第24條規定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放寬曾任公教人員亦得擔任主任監察員),管理員需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依上開規定,請貴單位依分配數額表(附件一),推薦現任公教人員。 |
三、 | 請貴校依「機關學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注意事項及填表說明」(附件二),分別填妥現任公教人員報名表(附件三)及社會人士報名表(附件四),並將上開報名表及推薦現任公教人員人數總表(附件五)分區函送本市區公所;另為保護個人資料,請將報名表檔案進行壓縮加密處理,於函送後告知區公所檔案解鎖密碼。 |
四、 | 請轉知所屬已推薦人員,若因故退出或替換須由貴單位推薦負責人以公文函報區公所,個人告知恕不受理。 |
五、 | 為利統計及辦理後續敘獎、補假事宜,新竹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人員,務請回歸原單位推薦報名,未歸建者,區公所將逕行於推薦人數統計表中扣除;如欲推薦外單位(新竹市政府及其所屬單位以外)之現任公教人員,因公教人員補假及敘獎須由原服務單位辦理,請加填「新竹市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登記資料卡」(附件六),登記卡須經其服務機關單位主管、人事主管及機關首長核章。 |
六、 |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定,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均須參加本會及本市各區公所辦理之講習;本次公民投票講習預定於114年7月至8月間辦理,參加人員將由各區公所另函通知,並依規定核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
七、 | 查新竹市政府108年9月6日府教學字第1080137889號函略以,「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依教育部100年10月4日臺人(三)字第1000177510號函釋,公立學校教師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者,於投票日前一日至公所點領選舉票及佈置投票所期間,應准予公假登記並核支該公假所遺課務之鐘點費。嗣後類此公職人員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選務工作,均比照辦理,不再重複轉知。」本案選舉請貴校參照辦理,以提升貴校教師參加投開票所選務意願。 |
八、 |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補假日數,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意旨,參加選務工作人員給予補假1天;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依行政院110年5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322號函核定「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工作費支給表」(附件七)所定標準支給。 |
九、 |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得在工作地投票所投票,但以設籍新竹市工作人員為限。外縣市工作人員仍須返回戶籍地投票,如往返時間超過30分鐘以上,請慎重考慮是否影響投開票所選務工作。 |
十、 | 為培養年滿18歲具我國國籍之大專院校學生、新住民及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的認知與熱忱,請積極宣傳並鼓勵推薦社會人士報名擔任管理員或監察員。 |
十一、 | 為因應本年度中小學暑假期間,本市可能之其他選務需要,貴機關(學校)於薦派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亦請貴機關(學校)併予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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