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本市辦理113年度「特殊教育三學分班」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7條規定,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即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54小時以上者。為辦理本市相關人員之在職訓練,爰訂定旨揭學分班實施計畫(如附件一)。
二、旨揭學分班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上課時間:113年7、8月間,依規每學分須修畢18小時,三學分共計54小時。
(二)上課地點: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2 樓會議室(北門國小內)(暫定)。
(三)招生對象:以本市112學年度尚未取得特殊教育三學分之學校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員為優先,學校其他行政人員、普通班教師亦可報名(不含代理、代課教師),依報名先後順序錄取。
(四)招生人數:開班最低人數為30人,上限為50人。
(五)費用:學分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整由市府經費補助,報名通過審核之學員須先繳交保證金6,000元整,俟取得學分證明後全額退還;未達出席節次標準或未取得學分證明者,恕不退還保證金。修習課程相關書籍費、午餐費由學員自行負擔。
(六)報名時間及方式:即日起至113年4月26日(五)止,檢附報名表、切結書(如附件二)及保證金6,000元整,洽本案承辦學校北門國小輔導處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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