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本市各公立學校加發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勵金案之辦理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0007073號函副本暨「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二、 本府體恤教育現場兼任行政工作教師之辛勞,為穩定校園行 政運作,爰本府依校內教師兼任行政人員實際任職月份數及考評績效,不分學校班級規模大小,計算每次(季)核發激勵獎金(校長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處室主任4,500元、組長(含副組長)3,000元),每學期授權各校統籌核發,並自115年2月1日起實施。
三、 本案教師部分授權各校組成審查小組核定發給,校長部分則由本府審查小組核定,服務未滿一季之兼任行政人員依實際工作日數申請之。
四、 本案115年度所需費用規劃由各校人事費先行支應,另116年度請各校先行編列預算。
五、 檢附「新竹市獎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行政工作績優教師實施計畫」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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