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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法令轉知】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 $t('FEZ002') }} 人事室|

重要!敘薪權益

本校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前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而未採計提敘之年資,現得依本函規定辦理提敘。

請本校符合上開條件得改敘薪級之幼兒園教師,於115年8月15日前洽人事室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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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017號函辦理。
二、    查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2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三、    次查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略以,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四、    另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9條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其待遇、介聘、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準用教師待遇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五、    綜上,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六、    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如符合說明四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本函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轉知所屬幼兒園教師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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