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辦理育孫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儲)金費用,以併計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一案,請查照並依限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1554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因涉同仁權益,貴校如有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教職員,請依教育部函示,轉知當事人依限填具「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孫)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並完成申請及繳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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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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