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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法令轉知】教育部重申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教育部重申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5500811號函辦 理。
二、    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該部前以113年5月 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301號(諒達)及該部國教署以 112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48528號函(諒達)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准予所管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 加在職進修在案。
三、    為使各地方政府於執行上有所依循,有關「無課務時段」之 定義、在職進修之時數、假別及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 序,說明如下:
(一)    有關「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 數,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生需 求之時段稱之。
(二)    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同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三)    承上,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且透過在職進修,亦有助於提升其相關專業知能,爰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比照專業發展辦法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且業務需自理;另審酌學校教學人力需求及各地方政府興辦管理學校之權責,有關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由各校秉權責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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