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衛生組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13日臺教資(六)字第1150001810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推動環境教育,並確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環境教育法」及相關法規辦理環境教育事項,新竹市政府轉達所屬學校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三、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四、另依環境部訂定之「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規定,學校應依限於該部指定之網站提報年度環境教育計畫及執行成果,違反者應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規定裁處。
五、請學校確實依前揭規定訂定及執行環境教育計畫,確保教職員工生均依規定參與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以落實學校環境教育之推動。
新竹市政府115年1月14日府教體字第1150017388號函
市府來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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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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