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檢送修正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及「問答集Q&A」,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17日部法一字第11458664171號書函辦理(併附原書函)。
二、    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稱服務法)之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以及新進人員於就(到)職時,以最新修正之版本填具,自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等情形,以落實服務法相關規範。
三、    考量公務員如違反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即應依同法第23條規定,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各機關(構)就所屬人員填載之調查表內容,仍應本於權責覈實審認,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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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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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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