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監察院114教正10糾正案及114教調13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規)赴陸之管理缺失,經陸委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單位)共同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則。
三、 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0-02|
{{ $t('FEZ005')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