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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法令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及旨揭修正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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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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