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該會114年6月16日竹市選一字第1143150103號函(諒達)114年6月27日竹市選一字第1143150160號函諒達。
二、依公民投票法第三條第三項及教育部103年10月17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148687號函示,本案係選務機關依公民投票法特別規定,指派公立學校教職員應參與和教育行政無關之選務工作,受指派者依法不得拒絕。貴校尚未就114年6月26日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招募第1次協調會主席裁示事項薦派足額人員,且主任管理員招募率或主任管理員加計主任監察員總和招募率低於50%。為免貽誤選務進行,請依限按「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1案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推薦統計表」(如附件一)所列缺額,足額推薦各職務適當人員,並函送本市各區公所進行遴派。
三、檢附114年6月26日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招募第1次協調會會議紀錄及教育部103年10月17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148687號函(如附件二、三)。相關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薦報作業執行成效檢討,將依「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推薦機關學校負責人獎懲標準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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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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