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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建功國小

公告訊息

檢送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符合前述情形教師,請於1140904前告知本室。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解釋令 1 份
擬辦:
一、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第 8 條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之實習教師年資(係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得比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辦理退休。
二、退撫新制 85 年 2 月 1 日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 10 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 3 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三、符合前述情形教師,請於 1140904 前告知本室,以利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 $t('FEZ003') }} 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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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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