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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環境部「空氣品質標準」第3條、第4條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 $t('FEZ001') }} 衛生組

{{ $t('FEZ002') }} 學務處|

環境部「空氣品質標準」第3條、第4條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4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100217號函辦理。
二、    環境部考量我國空氣品質改善現況、健康保護、污染管制需求,參考國際空氣品質管制趨勢,修正各項空氣污染物之標準值及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爰修正旨揭標準第3條、第4條規定。
三、    配合旨揭標準加嚴,環境部自明(114)年1月1日起調整民眾每日接收空氣品質指標(AQI)之濃度門檻(環境部網址:https://airtw.moenv.gov.tw/cht/Information/Standard/AirQualityIndicator.aspx),採更嚴格的防護標準,提前啟動污染應變及民眾健康防護,請相關單位協助配合執行相關管制及宣導工作。
四、    若對本次修法內容有相關問題,請洽詢環境部周文安承辦人員,電話:(02)23117722分機6102。

市府來文及附件



{{ $t('FEZ003') }} 2024-10-11

{{ $t('FEZ004')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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